更新时间:2025-12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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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《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》,明确了分阶段推进目标:2025 年底、2027 年底、2030 年将逐步实现不同范围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。这一政策的落地实施,对临床检验质量提出了更高标准,也为第三方质控品行业打开了广阔的市场空间。

事实上,我国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质量管控早有布局。2022 年,国家卫健委联合国家医保局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发布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》,就明确了互认项目的质量核心要求:相关检查检验项目需通过质量评价,不合格项目不得标注互认标志;室内质控结果需定期上传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质量控制组织;医疗机构需至少每半年参与一次质控组织开展的室间质评活动。
